原文:〔古文〕佱灋
【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
翻入聲。【爾雅·釋詁】法,常也。【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
法也。【書·呂
】惟作五虐之
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繫辭】崇效天,
法地。
又執法,星名。【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叶敷弗切,音拂。【揚子·太
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叶芳未切,音廢。【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
分类:【巳集上】【水字部】
详细解释
法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法办。
法典。
法官。
法规。
法律。
法令。
法定。
法场。
法理。
法纪。
法盲。
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
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制。
法治。犯
法。守
法。合
法。宪
法(国家的根本大
法)。政
法。奉公守
法。逍遥
法外。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
法。设
法。手
法。写
法。
仿效:效
法。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
法式。
法帖。
佛家的道理:佛
法。
法号。
法轮。
法像。
法门。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
法师。
法器。
法事。
指“
法国”:
法文。
法式大菜。
姓。
笔画数:8;
部首:氵;
笔顺编号:4411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