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书·郭躬传》原文及翻译(二)
后汉书
原文:
郭躬字仲孙,颍川阳翟人也。家世衣冠。父弘,习《小杜律》。躬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后为郡吏,辟公府。永平中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彭在别屯而辄以法斩人固奏彭专擅请诛之。显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明法律,召入议。议者皆然固奏,躬独曰:“于法,彭得斩之。”帝曰:“军征,校尉一统于督。彭既无斧钺,可得专杀人乎?”躬对曰:“一统于督者,谓在部曲也。今彭专军别将,有异于此。”帝从躬议。又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未有所归。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复召躬问之,躬对章应罚金。帝曰:“章矫诏杀人,何谓罚金?”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迁躬廷尉正,坐法免。
后三迁,元和三年,拜为廷尉。章和元年,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死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躬上封事曰:“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伏惟天恩莫不荡宥,死罪已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臣以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于边。”肃宗善之,即下诏赦焉。躬奏谳法科,多所生全。永元六年,卒官。 (节选自《后汉书·卷四十六》,有删改)
译文:
郭躬字仲孙,颍川阳翟人。家中世代做官。父亲郭弘,学习过《小杜律》。郭躬年少时就继承父业,向弟子们传授法律知识,弟子数量经常有几百人。后来郭躬做了郡里官吏,被公府征召为官。永平年间,奉车都尉窦固出兵打匈奴,骑都尉秦彭做副帅。秦彭在别处驻扎,却经常依照军法杀人,窦固奏称秦彭专权,请求杀掉他。显宗(汉明帝)于是召集公卿朝臣评定秦彭的定罪律条。郭躬因为通晓法律,被召入朝参加评议。议论的人都赞同窦固所奏,郭躬独自说:“从法律角度看,秦彭应该斩首。”帝说:“军队出征,校尉官们一律被督帅统辖。秦彭既然没有被授予独断军权,那么怎么能够专权杀人?”郭躬答道:“一律被督帅统辖,是讲在部曲的时候。现在秦彭专军别将,和这有些不同。”皇帝听从郭躬的意见。后来又发生兄弟一起杀人的事,可是罪行不好归在谁身上。皇帝认为兄长不能管教弟弟,所以批示说兄长应该重判而弟弟应该减免死罪。中常侍孙章宣读诏书,错说兄弟两人都被批示判重罪,尚书奏称孙章假传旨意,罪行应当判腰斩。帝又召入郭躬询问,郭躬回答是孙章应该被罚金。”皇帝说:“孙章假传诏书杀人,怎么说只罚金?”郭躬说:“法律上有故意杀人和误杀人之分,孙章错误地传达命令,从事理上看是误杀人,误杀人依法律条文就罪行轻。”皇上说:“孙章与囚犯是同县人,我怀疑他是故意的。”郭躬说:“君王效法天道,刑法规定不能歪曲而产生另外解释。”皇上说:“好。”于是就升迁郭躬担任廷尉正,后来他因犯法免职。
后来三次升迁,元和三年(86),他被授予廷尉官职。章和元年(87),赦免天下在四月丙子以前关押的囚犯减死罪一等,不用笞刑,都发送到金城戍边,而公文中没涉及逃亡未发觉的囚犯。郭躬秘密上奏说:“圣上推恩减免死罪发送囚犯戍边的原因,是重视人的生命。现在犯死罪逃命的罪犯不用想也有万人,而且从大赦以来,捉拿到的罪犯也非常多,可是大赦诏令没有涉及他们。想到天恩没有不宽厚,死罪及其以下的都得到再生,而逃亡的囚犯和在大赦后被捕的囚犯却不能蒙受恩泽。我以为应该赦免以前犯死罪的所有囚犯和在大赦后被关押的所有死囚,可以都不用笞刑发到金城,以便保全人命,同时有益于边疆。”肃宗(汉章帝)认为很好,立刻下诏赦免所有囚犯。郭躬复审法案,多有被保全性命的人。永元六年(94),死在官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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