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道疏》原文及翻译(二)
魏征
原文:
夫委大臣以大体,责小臣以小事,为国之常也,为理之道也。今委之以职,则重大臣而轻小臣,至于有事,则信小臣而疑大臣,信其所轻,疑其所重,将以致理,其可得乎?又政贵有恒,不求屡易。大臣或以小过获罪,小臣或以大体受罚,职非其位,罚非其罪,欲其无私,求其尽力,不亦难乎?小臣不可委以大事,大臣不可责以小罪。任以大官,求其细过,刀笔之吏,顺旨承风,舞文弄法,曲成其罪。自陈也,则以为心不伏辜;不言也,则以为所犯皆实。进退惟谷,莫能自明。委任大臣,欲其尽力。每官有所避忌不言,则为不尽力;若举得其人,何嫌于故旧?待之不尽诚信,何以责其忠恕哉!臣虽或有失之,君亦未为得也。夫上之不信于下,必以为下无可信。若必下无可信,则上亦有可疑矣。《礼》云:“上人疑,则百姓惑。下难知,则君长劳。”夫以四海之广,士庶之众,岂无一二可信之人哉?盖信之则无不可,疑之则无可信者,岂独臣之过乎?夫以一介愚夫,结为交友,以身相许,死且不渝,况君臣契合,实同鱼水。若君为尧舜,则臣为稷契,岂有遇小事则变志,见小利则易心哉?此虽下之立忠,未能明著,亦由上怀不信、待之过薄之所致也。此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乎?以陛下之圣明,以当今之功业,诚能博求时俊,上下同心,则三皇可追而四,五帝可俯而六矣。夏殷周汉,夫何足数焉?
(节选自魏征《论治道疏》,有删改)
【注】①陵轹:欺压。②馘:耳朵。③瘝:荒废。
译文:
让大臣负责国家大事,让小臣负责具体的小事,这是治国的普遍道理,也是处理政务的正确法则。现在委任他们职权时,却是重视大臣而轻视小臣,遇到事情时,又轻信小臣而怀疑大臣,这是信任自己所轻视的而怀疑自己所重视的,这种做法怎么能实现天下大治呢?再者,朝政贵在有稳定的规范,不能经常变化。大臣或者因为小过错而获罪,小臣或者因为大事故而受罚,职责和职位不相符,所惩罚的事情,不属于他们各自的职责,要求他们没有私心,竭尽全力,岂不是很难吗?小臣不可以让他们做大事,对大臣不能因为小过错就治罪。给予很高的职位,追究细小的罪过,于是那些掌文案的小官吏就会顺着陛下的旨意,捕风捉影,故意曲引法律条文,捏造他们的罪状。大臣为自己陈诉(辩解),就认为他不肯服罪:不辩解,就认为他犯的错都是事实。真是进退两难,不能自己分辨。朝廷任命大臣,都是想让他们竭尽全力。而大臣却有所避讳不敢讲话,这就叫未尽全力。如果选拔的官员得当,即使是故人又有什么关系。自己不给予别人充分的信任,又怎能要求别人忠恕呢?臣子虽然有时会犯过错,可是国君如此对待也不算得当!皇上既然对臣下不信任,那么必然认为臣下无可信之处。如果臣下都不值得信任,那么皇上必然也有让人可疑的地方。《礼记》上写道:“君上多疑,那么百姓就感到无所适从。臣子言行莫测,那么国君就会不放心。”我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难道连一两个值得信赖的人都没有吗?用信任的态度去选择人,就没有绝对不能用的人,用怀疑的态度去选择人,就选不到信得过的人,难道这只是臣子的过失吗?即使普通人,一旦结为朋友,都可以用生命来报答,纵然死尚且不会改变,更何况君臣之间默契得如同鱼和水的关系呢?如果国君像尧、舜那样,臣子像稷、契一样,怎么会有遇到小的事情就改变志向,碰到小的利益就變心的道理呢?这虽然是由于臣下的忠心不够鲜明显著,也是由国君心怀不信任、对待下属过于刻薄导致的。这怎么谈得上君以礼待臣,臣以忠事君呢?凭陛下的聪明才智和现在的成就,要是能诚恳广泛地寻求贤能的人,君臣同心同德,就会天下大治,就可以与三皇五帝相提并论了。夏、商、周、汉,又算得了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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