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原文及翻译(四)
宋史纪事本末
原文:
壬辰,帝尝御迩英阁听讲,光讲曾参代萧何。帝曰:“汉常守萧何之法不变,可乎?”光对曰:“宁独汉也,使三代之君守禹、汤、文、武之法,虽至今存可也。汉武取高帝约束纷更之,盗贼半天下。元帝改孝宣之政,汉业遂衰。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变也。”惠卿言:“先王之法,有一年一变者,正月始和,布法象魏①是也;有五年一变者,巡守考制度是也;有三十年一变者,刑罚世轻世重是也。光言非是,其意以风朝廷耳。”帝问光,光对曰:“布法象魏,布旧法也。诸侯变礼易乐者,王巡狩则诛之,不自变也。刑,新国用轻典,乱国用重典,是为世轻世重也,非变也。且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也。公卿、侍从皆在此,愿陛下问之。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而黜之可也,不可使执政侵其事。今为制置三司条例司,何也?宰相以道德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则胥吏矣。今为看详中书条例司,何也?”惠卿辞塞,乃以他语抵光。
壬审,以司马光为枢密副使,固辞不拜。初,光素与王安石厚,及行新法,贻书开陈再三,又与吕惠卿辩论于经筵,安石不乐。及安石称疾不出,帝乃以光为枢密副使,光辞曰:“陛下所以用臣,盖察其狂直,庶有补于国家。若徒以禄位荣之而不取其言是以天官私非其人也臣徒以禄位自荣而不能救生民之患是盗窃名器以私其身也陛下诚能罢制置条例司,追还提举官,不行青苗、助役法,虽不用臣,臣受赐多矣。青苗之散,使者恐其逋负,必令贫富相保,贫者无可偿则散而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责使代偿。十年之外,贫者既尽,富者亦贫。常平又废,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民之赢者必委死沟壑,壮者必聚而为盗贼。”
(节选自《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
【注】①象魏,古代宫廷外的一对高建筑,亦叫“阙”或“观”,为悬示法令的地方。
译文:
壬辰,(神宗)皇帝曾经到迩英阁听讲论,司马光讲论曹参替代萧何一事。皇帝说:“汉朝田守萧何定下的法度不变,可以吗?”司马光回答说:“哪里只有汉朝呢,假使三代之君能遵守禹、汤、文、武的法度,即使到现在也是可以保存的。汉武帝对汉高帝制定的法度多有改变,天下的二分之一布满了盗贼。汉元帝更改孝宣帝时的政策,汉朝的王业从此就衰落了。这样说来,祖宗的制度是不能改变的。”吕惠卿说:“先王的制度,有一年一变的,正月天气开始暖和,在宫廷外门颁布法令就是这样;有五年一变的,皇帝视察各地考察制度就是这样;有三十年一变的,刑罚的轻重在每个朝代都有所不同就是这样。司马光的言论不正确,他的意图是讽喻朝廷。”皇帝询问司马光,司马光回答说:“在宫廷外门颁布法令,是颁布旧法。诸侯有改变礼乐制度的,天子视察各地时察觉到就要诛杀他,这不是自我变化。刑法,新建之固使用、处罚轻的制度,混乱之国使用处罚重的制度,这就是刑罚的轻重在每个朝代都有所不同,不是改变。况且治理天下就像治理住宅,坏了就加以修整,不是严重毁坏就不重新建造。公卿、侍从都在这里,希望陛下问问他们。三司使执掌天下财政,没有才能的可以罢黜,不能让执政大巨侵占他的本职工作。现在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是为什么呢?宰相用道德辅佐皇帝,哪里要用条例呢?如果听从条例,那么就是宫府中的小吏了。现在设立看详中书条例司,是为什么呢?”吕惠卿不能回答,就用其他的话诋毁司马光。
壬申,(皇帝)任命司马先为枢密副使,(司马光)坚决地辞谢,不去赴任。起初,司马光一向与王安石交好,等到实行新法,(司马先)多次写信(给王安石)陈述,又和吕惠卿在御前辩论,王安石不高兴。等到王安石声称患病不出门时,皇帝于是任命司马光做抠密副使,司马光推辞说:“陛下任用我的原因,是看到我疏狂直率,希望对国家有所补益。如果仅仅是用俸禄和爵位使我荣耀,却不采纳我的言论,这是将官位当作私恩,而不是真正任用人。我仅仅凭俸禄和爵位使自己荣耀,却不能挽救百姓的忧惠,这是偷盗名号与车服仪制来使自己获利,陛下如果能够废除制置三司条例司,追还提举官,不颁行青苗法、助役法,即使不任用我,我受到的赏赐已经很多了。青苗法的实施,奉命办事的人担心贷钱的入逃避负债,必定让穷人、富人相互担保,贫穷的人不能偿还,就会流散到各方,富人不能离去,必定要求奉命办事的人代为偿还。十年以后,穷人已经没有了,富人也变得贫困。常平仓却又废除了,(他国)用军队来攻打我国,接下来又有饥荒,百姓中瘦弱的人必定被抛弃死于山沟中,强壮的人必定聚集成为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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