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刑政》原文及翻译
苏轼
原文:
《书》曰:“临下以简,御众以宽。”此百世不易之道也。昔汉高帝约法三章,萧何定律九篇而已。至于文、景,刑措不用。历魏至晋,条目滋章,民无所措手足。唐及五代止用律令,国初加以注疏,情文备矣。今《编敕》续降,动若牛毛,人之耳目所不能周,思虑所不能照,而法病矣。臣愚谓当熟议而少宽之。
今御史六察,专务钩考簿书,责发细微,自三公九卿,救过不暇。夫详于小,必略于大,其文密者,其实必疏。故近岁以来,水旱盗贼,四民流亡,边鄙不宁,皆不以责宰相,而尚书诸曹文牍繁重穷日之力书纸尾不暇,此皆苛察之过也,不可以不变。《易》曰:“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先王之理财也,必继之以正辞,其辞正则其取之也义。三代之君,食租衣税而已,是以辞正而民服。自汉以来,盐铁酒茗之禁,贷榷易之利,皆心知其非而冒行之,故辞曲而民为盗。今欲严刑妄赏以去盗,不若捐利以予民,衣食足而盗贼自止。
夫兴利以聚财者,人臣之利也,非社稷之福。省费以养财者,社稷之福也,非人臣之利。何以言之?民者国之本,而刑者民之贼。兴利以聚财,必先烦刑以贼民,国本摇矣。而言利之臣,先受其赏,近岁宫室城池之投,南蛮、西夏之师,车服器械之资,略计其费,不下五千万缗,求其所补,卒亦安在?若以此积粮,则沿边皆有九年之蓄,西夷北边,望而不敢近矣。赵充国有言:“湟中谷斛八钱。吾谓籴三百万斛,羌人不敢动矣。”不待烦刑贼民,而边鄙以安。然为人臣之计,则无功可赏。人主不察,乃以社稷之深忧,而徇人臣之私计,岂不过甚矣哉?
(选自苏轼《刑政》,有删改)
译文:
《尚书》中说:“帝王对下面臣子的管束要简约,管理民众要宽松。”这是百代不可改变的大道。当年汉高祖入关之后,与秦民约法三章;萧何制定律令,不过九篇而已。到了文帝、景帝之时,刑法几乎无所施用。经过曹魏到了晋代,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平民百姓几乎无所措其手足。唐朝和五代只使用律令,宋朝初年,对律令加以注解疏理,终于使律令情理兼备。如今各种《编敕》接连颁降,条文动辄多如牛毛,以至人的耳目无法周览,脑子想记也记不过来,于是乎法令出现了大问题。臣愚昧,认为此事应当仔细议论,稍微放宽一些。
如今御史台的监察官员,一心只在细细考核文书材料,发现指出其中细微的不足,上自三公九卿,补救小过错都来不及。任何事情如果在小处过于苛细,势必忽略大的方面,条文过于慎密的,其实际成效必然会被忽视。所以近年来,水灾旱灾、大小盗贼,各业之民四散流亡,边疆没有安宁之象,都不去问责宰相,而尚书各部中,文书表格如山之重,一天到晚地批阅,在文件末尾签署意见都忙不过来,这完全是苛察小事没完没了所造成的,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周易》中说:“圣人治理财货,须端正言辞,禁止他的百姓做有罪的事,这就叫义。”前代帝王处置财货之事,一定会有相应的理由给人们作出说明,这些理由合情合理,所以获取财货就不会偏离义。三代时期的君主,不过靠收取赋税来谋衣食而已,所以说话刚正而百姓悦服。从汉朝以后,盐、铁、酒、茶这些利润高的货物,严禁私下交易赚钱,还要征收专卖的利益,那些帝王心里明明知道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却还要一意孤行,他们的说辞不在理,因而百姓起而为盗。如今想要用严酷的刑罚和不合理的奖赏消弭盗贼,不如让利给百姓,百姓衣食丰足,盗贼便会不剿自止。
谋求利益聚敛钱财,得利的是那些大臣,不是国家社稷之福。节省耗费来蓄养资财,是国家社稷之福,而不能使臣子们获利。为什么这么说呢?百姓是国家的根本,而刑罚则是百姓最痛恨的罪恶工具。谋求利益聚敛资财,必然要先制定种种刑罚来残害人民,国家的根本就动摇了。而那些赞成取利于民的臣子,会最先受到朝廷的奖赏。近年来修造宫室城池的巨大投入,平息南方异族和抵御西夏进犯所用的军队,兵车服用器械所费资财,粗略地计算一下,也不下五千万缗之多,要求得相应的补足,最终能在什么地方获得?如果用这些费用囤积粮草,那么沿边州郡都能有九年的储备,西北和契丹,也就只敢远望而不敢靠近了。汉朝大将赵充国曾经说过:“湟中的谷米每斛才八钱。我购买上三百万斛,西羌人就不敢乱动了。”不需要靠苛酷的刑法来残害百姓,而边境一派安宁。当然,如果站在臣子的角度考虑,他们就没有什么功劳可以邀赏了。国君不能细察,竟然用(对)江山社稷的深深忧虑之心,去顺从臣子们的私心,岂不是错得太厉害了吗?
(选自苏轼《刑政》,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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