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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巩《叙盗》原文及翻译

曾巩
原文
    盗三十人,凡十五发。由孙仙而下,盗吴庆船者,杀人皆应斩;盗朱缟船者,赃重皆应绞,凡应死者十有八人。由汤庆而下,或赃轻,或窃盗,或常自言,凡应徒者十有二人。此有司之法也。
    今图之所见者,其名氏、税等①、械器,与其发之日月,所盗之家、所取之财,至于人各别其凡若干发,皆旁行以见之。人各别其凡若干发者,又别之以朱,欲览者之易晓也。吴庆之船,赃分为三,与吴庆、吴道之属有亲疏,居有异同。至于孙仙、汤庆之族属,以及十二人之所以得不死者,皆别见于图之上下,而狱之轻重详矣。其创作兵仗,合众以转劫数百里之间,至于贼杀良民,此情状之尤可嫉者也。
    方五六月之时,水之害甚矣,田畴既以荡溺矣,屋庐既以漂流矣。城郭之内,粜官粟以赈民,而犹有不得食者。穷乡僻壤大川长谷之间自中家以上日昃持钱无告籴之所况于蹑短素困之人乎?方且结草苇以自托于坏堤毁垾之上,有饥饿之迫,无乐生之情。其屡发而为盗,亦情状之有可哀者也。
    《康诰》②曰:杀越人于货,愍不畏死,凡民罔不憝。”孟子以谓:“不待教而诛者也。”是则杀人之盗不待教而诛,此百王之所同,而未有知其所始者也。然而孔子曰:“天下有道,盗其先变乎?”此谓养之既足,导之既明,则为盗者知耻而自新。则非杀人之盗有待教而诛者,此亦百王之所同,而未有知其所始者也。不待教而诛者,天下之所不得容也;待教而诛者,俟之之道既尽矣,然后可以责之备也。苟为养之既有不足,导之既有不明,俟之之道既有不尽矣。故凶年人食不足,而有起为盗贼者,天子尝密下宽大之令,许降其罪,而此非有司之法也。至杀人与赃重者亦不降,有司之法存焉,亦《康诰》之意也。
    余当阅是狱,故具列其本末情状以览观焉,以明余之于是尽心矣。
[注]①税等:不知所云,整理者多以为有脱误之处。②《康诰》:即《尚书·康诰》。
(选自《唐宋名家文集》)


译文
    强盗三十人。总共十五起案件,自罪犯孙仙以下。劫掠吴庆船的,杀人的都应问斩;劫掠朱缟船的,得脏多的都应绞杀,应处死刑的共十八人,自罪犯汤庆以下,有的得赃不多,有的只是偷窃行为,有的曾自己坦白,应处徒刑的共十二人。这是按照官府的刑法办的。
    现在图册上所见到的,他们的姓名、税等、作案的器械,以及作案的日期、所盗的人家、所得的钱财,直至每个人共计作案若干起,都以横行列出以使之显明。每个罪犯各作案若干起的情況,又用红笔书写以示区刷,使观看图册的人容易明白。属于吴庆船上的赃物。分作三股,按亲属关系的远近,景况的不同,还给吴庆、吴道的家属。至于罪犯孙仙、汤庆的同帮及家属,以及十二名罪犯能够不死的理由,都另见于图册的上下,这样,罪案的轻重就可以详悉了。他们制造兵器,纠合群氓,展转劫掠于数百里之间,甚至杀害良民。这种情况是最叫人痛恨的。
    当五六月的时候,水灾严重极了田地被毁坏淹没了,房屋被漂起冲走了。城里开官仓卖粮来教济百姓,尚且有没饭吃的。在穷乡僻壤,大河深谷之间,中产之家,太阳已经西斜了,还拿着钱无处买粮,何况是那些足不能出户、素来穷困的人呢!当只能在被毁坏的堤岸上搭起草棚来存身时,人们只感到饥饿的胁迫,而没有生活的乐趣。那么,他们屡屡作案为盗,情况也是很可怜的
    (康诰)说:“杀人抢物,强横不怕死,这种人是没有人不憎恨的。”这就是孟子所说的不必先行教育就可以诛杀的人,如此看来,对杀人的强盗,不必先行教育就可以诛杀,所有君王都这样做的,只不过没有人知道这是起于何时罢了。然而孔子说:“国家政治清明,盗贼大概会先变好的吧!”这就是说,给养充足了,教导明白了,做盗贼的就能知道羞耻,改过自新。因此,对待不是杀人的盗贼,应该等到教育后(仍不悔改时)才加以诛杀,所有君王也都是这样做的,只不过没有人知道这是起于何时罢了。不必先行教育就可以诛杀。是因为天下人容不得他们;等到教育后(仍不悔改时)才加以诛杀,(是说)尽了等待他们的道义以后,就可以彻底责罚他们了。如果给养有所不足,教导又有所不明,等待的义务就没有完全尽到,所以,逢到荒年,人们吃不饱肚子,就会有出来做盗贼的。天子曾秘密下达宽大的诏令,准许减轻他们的罪名。但这并不是正式的法律。至于杀人和得赃多的人也还是不准减轻他们的罪名。可见国法毕竟还在。这也体现了(康诰)的本意。
    我正好负责审理这场官司,所以详细列出案件的本来情状。来供人观览,并借此表明我对此事是尽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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