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洵集·议法》原文及翻译
苏洵集
原文:
古者以仁义行法律,后世以法律行仁义。夫三代之圣王,其教化之本出于学校,蔓延于天下,而形见于礼乐。下民被其风化,务为仁义,以求避法律之所禁。故其法律虽不用,而其所禁亦不为不行于其间。至于汉、唐,其教化不足以动民,而一于法律,故其民惧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为仁义。唐为《刑统》,毫厘轻重,明辩别白,附以仁义,无所阿曲。但不能先使民务为仁义,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时。然要其终,亦能使民勉为仁义。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则有由矣:政之失,非法之罪也。
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变其节目而存其大体。比闾小吏奉之以公,则老奸大猾束手请死,不可漏略。然而狱讼常病多,盗贼常病众者,则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而况法律之间又不能无失,其何以为治?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与其子弟,皆天子之所优异者。有罪而使与氓隶并笞而偕戮,则大臣蒙耻而朝廷轻,故有赎焉,所以自尊也,非与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后人畏焉;罚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后人惩焉。今也,大辟之诛,输一石之金而免。贵人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胜数,且不笞不戮,彼已幸矣,而赎之又轻,是启奸也。
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诬以杀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诚杀人而官不能折以实者,是皆不可以诚杀人之法坐。由是有减罪之律,当死而流。使彼为不能自明者邪,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为诚杀人者邪,流而不死,刑已宽矣:是失实也。
今也贵人近戚皆赎,而疑罪不与,莫若皆重赎。彼贵人虽号为富强,苟数犯法而数重困于赎金之间,则不能不敛手畏法。彼罪疑者,虽或非其辜,而法亦不至残溃其肌体;若其有罪,则法虽不刑,而彼固亦已困于赎金矣。夫使有罪者不免于困,而无辜者不至陷于笞戮,一举而两利。斯智者之为也。
(取材于《苏洵集》)
注释:【1】三代:夏商周三朝。【2】比闾:乡里。【3】大辟:死刑,古代五刑之一。
译文:
古代用仁义实施法律,后世靠法律实施仁义。夏、商、周三代的圣王,他们推行教化的根本是从学校开始,然后逐渐扩展到整个天下,而表现在礼乐制度的实行。下面的百姓受到礼乐感化,致力于施行仁义,以求回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他们的法律虽然没有实施,但法律所规定的禁令在百姓中也不是没有得到执行。后来到了汉代、唐代,那时的教化已不能够感动百姓,于是统一实施法律,所以那时的百姓害怕法律制裁到自己身上,也有时互相勉励奉行仁义。唐代制定《刑统》,罪责细分轻重,辨析明白,加上奉行仁义,没有什么偏袒不正。但这样的法律不能首先使百姓致力于行仁义,不能使它所规定的禁令像夏、商、周三代时那样,虽然不曾实施却自然得到执行。然而概括它的最终结果,也还能够使百姓尽力奉行仁义。而它之所以比不上三代,是有原因的,那是施政的过错而非法律的过错。
因此,宋据有天下后,沿袭汉、唐法律,改变了一些条目,保留了它的基本内容。地方小吏若奉公执法,老奸大猾就要束手请死,丝毫不会遗漏。然而事实上常常忧虑讼案太多,又往往担心盗贼甚众,这也是有原因的,那就是法律公正无私而官吏偏私不正。何况法律规定的条款中又不能没有一点漏洞,这靠什么能治理得好呢?
当今皇帝的子弟,以及卿大夫和他们的子弟,都是皇帝认为优秀特异的人。他们当中有人犯了罪,如果让他们与贱民一同受笞刑,一同被杀戮,那么大臣将蒙受耻辱,朝廷也会受到轻视,所以有用金赎罪的规定,这是用来使人保持自尊的,不是用来帮助罪人的。施刑一定要使受刑的人疼痛,然后人们才会畏惧;出钱赎罪虽不能使人疼痛,但一定要使受罚的人穷困,然后人们才会惧怕。而现在,大辟这种死罪,缴纳一石之金就可赦免。显贵和皇亲国戚这样的人家,一石之金不可胜数,再说不受笞刑,不被处死,他们已经是万幸了,而用金赎罪又如此轻松,这是引发奸恶啊!
犯罪行为本来就有怀疑,如果有人被诬告杀人,他自己却又不能辩白清楚;有人的确杀了人,但官吏却不能用事实来折服他,这些都不可用制裁真正杀人者的法律定罪。因此有减罪的法律规定,应当判死刑的改判流放。假使他是属于自己不能辩白的人呢,去掉死刑而改判流放,这刑罚已够残酷了;假使他是的确杀了人的呢,判为流放而不受死刑,这刑罚又够宽松了。这是量刑失实的弊病啊!
如今显贵和皇亲国戚都可用金钱赎罪,而证据不足的疑犯却不在赎罪之列,不如都实行重赎的做法。那些显贵虽然号称富强,若屡次犯法而屡次受困于沉重的赎金,那他们也不能不畏惧法律而收敛恶行。那些罪行有疑问的,虽然有的确属无辜,但刑法也不至于使他们的肌体受到摧残;如果他真有罪,那么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刑处,但他们也一定被沉重的赎金压得困穷不堪。使真正有罪的人不免于困穷,而无辜的人不至于受到笞刑和杀戮,如此可谓一举而两利。这是智者应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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