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原文及翻译
孔子家语
原文:
仲弓问于孔子曰:“雍闻至刑无所用政,至政无所用刑。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信乎?”孔子曰: “圣人之治化也, 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言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制五刑必即天伦,行刑罚则轻无赦。堂成而不可更,故君子尽心焉。”
仲弓曰:“古之听讼,尤罚丽于事,不以其心,可得闻乎?”孔子曰: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
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孔子曰:“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
(节选自《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
译文:
仲弓向孔子问道:“我听说有严酷的刑罚就不需要用政令了,有完善的政令就不需要用刑罚了。有严酷的刑罚不用政令,夏桀、商纣的时代就是这样;有完善的政令不用刑罚,周朝成王、康王的时代就是这样。这是真的吗?”孔子说: “圣人治理教化民众,一定要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办法是用道德来教化民众,并用礼来统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来教导民众,用刑罚来禁止他们。制定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不用刑罚。教化他却不改变,教导他又不听从,损害义理又败坏风俗,在这种情况下就只好动用刑罚了。制定五刑必须符合天理,执行刑罚对罪行轻的也不能赦免。一旦定刑就不可改变,所以官员要尽心地审理案件。 ”
仲弓说: “古代审理案件,对过错的处罚根据事实,不依据内心动机,我可以听听吗?”孔子说: “凡是审理五种罪行的案子,必须要推究其父子之情,确立君臣之义来衡量,目的是判断犯罪情节的轻重,谨慎地衡量罪过深浅的程度,以便细加分别。尽量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尽自己的忠爱之心来探明案情。大司寇要正定刑法辨明法令未审清案件,审案时必须听取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疑案则要广泛地向大众征求意见共同解决,如果还有疑问无法裁决,就赦免他。一切案件一定要分别罪行大小比照法律条文来定案。
仲弓问: “审理案件,定案的事,是由什么官来完成的?”孔子说: “案件首先由狱官来审定,然后狱官把判决完待审核的案子报告给狱官之长。狱官之长审理之后,再报告大司寇。大司寇审核之后,再呈报君王。君王又命三公和卿士在酸枣树下的审理处会审,然后把审理结果和可疑之处回呈给君王。君王根据三种可以宽宥的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刑罚,最后根据审判结果来定刑。这是要借此表明审案的慎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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