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陶元淳》原文及翻译
清史稿·列传第二百六十三
原文:
陶元淳,字子师,江苏常熟人。康熙中举博学鸿词,以疾不与试。二十七年,成进士,廷对,论西北赋轻而役重,东南役均而赋重,愿减浮额之粮,罢无益之费。阅者以其言戆,置二甲。三十三年,授广东昌化知县,到官,首定赋役,均粮于米,均役于粮。裁革杂征,相率以力耕为业。县隶琼州,与黎为界,旧设土舍,制其出入,吏得因缘为奸,元淳立撤去。一权量,定法度,黎人便之。城中居人,旧不满百家,至此户口渐蕃。元淳时步行阁里间,周咨疾苦,煦妪如家人。
琼郡处海外,军将多骄横,崖州尤甚。元淳尝署州事,守备黄镇中以非刑杀人,游击余虎纵不问;且贪,索黎人献纳。元淳访得其状,列款以上,虎私以金贿之不得,造蜚语揭之。总督石琳下琼州总兵会讯,元淳申牍曰:“私揭不应发审,镇臣不应侵官,必挫执法之气,灰任事之心。元淳当弃官以全政体,不能蒲伏武臣,贻州县羞也。”初鞫是狱,镇中令甲士百人佩刀入署,元淳据案怒叱曰:“吾奉命治事,守备敢令甲士劫持,是藐国法也。”镇中气慑,疾挥去,卒定谳,论罪如律。崖人为语曰:“虽有余虎,不敌陶公一怒。”而总督卒因元淳倔强,坐不检验失实,会赦免。复欲于计典黜之,巡抚萧永藻初授事,曰:“吾初下车,便劾廉吏,何以率属?”为言于总督,乃已。
元淳自奉俭约,在官惟目供韭一束。喜接诸生,讲论至夜分不倦。屡乞病未果,竟以劳卒于官。昌化额田四百余顷,半沦于海,赋不及二千,浮粮居三之一,民重困。元淳为浮粮考,屡请于上官,乞豁除,无应者。乾隆三年,元淳子正靖官御史,疏以入告,竟获俞旨免焉。(选自《清史稿·列传第二百六十三》)
译文:
陶元淳,字子师,江苏常熟人。康熙年间被推荐参加博学鸿词科的考试,因为疾病而没能参加考试。康熙二十七年,考中进士,在朝廷策对中,他论述西北地区赋税轻而徭役重,东南地区徭役与西北地区相同而赋税较重,希望减免超出额度的粮税,免除没有益处之费用。阅卷者认为他的话很愚直,将他置于二甲中。康熙三十三年,被任命为广东昌化知县,到官任后,第一件事就是厘定赋税徭役,把各种实物田赋统一为交稻米,把应服的徭役均衡到田赋上。裁减、革除各种杂税,百姓纷纷以努力耕作为业。昌化县隶属于琼州,与黎族交界,过去设置土舍,限制黎人出入,官吏得以趁机做坏事,元淳到任后立即撤去土舍。统一了测定物体轻重大小的器具,制定法令制度,黎人对此感觉很方便。城中居民,原来不满百家,到此时户口渐渐增多。元淳常常步行到乡间,详细询问百姓疾苦,亲切温暖如一家人。
琼州地处海外,军中将领大多骄横,崖州尤其严重。元淳曾经代理崖州事务,守备黄镇中用酷刑杀人,游击余虎却放纵不管;而且贪婪,要求黎人进献财物。陶元淳查访到他们的罪状,列成条款向上级报告。余虎私下用重金贿赂陶元淳被拒绝,就造谣诬告他。总督石琳下令琼州总兵会同审讯陶元淳,元淳在申述的文书中说:“私人的揭发不应该交付审讯,守备的大臣不应侵犯地方官的职守,(你们这样做)必将会压制执法的正气,让办事的人灰心。我应当放弃官职来保全政体,而不能屈服于武臣,让州县蒙羞。”当初审讯这场官司时,黄镇中命令甲士一百多人佩刀闯入崖州官署,元淳按着桌案怒叱到:“我奉命治理崖州事务,守备竟敢命令甲士劫持,这是藐视国法。”黄镇中的气焰被震慑下去,急忙命令甲士撤去,最终审判定罪,依法判处黄镇中、余虎有罪。崖州人因此说:“崖州虽有余虎,却敌不过陶公一怒。”总督最终因为元淳性情倔强,就以不认真考查,审理不合实情为由将其治罪,恰好赶上大赦而被免罪。总督又想在对官员进行三年政绩考核时趁机罢免他,巡抚萧永藻刚被任命,曰:“我刚上任,便弹劾正直的官吏,(将来)靠什么率领(管理)下属呢?”替元淳在总督面前说话,总督才罢休。
元淳生活非常节俭,为官时每日只需供应一束韭菜。元淳喜欢接交读书人,常常讲学论道到深夜也不疲倦。元淳多次因病请求辞官而没被允许,最终因积劳成疾而死在官任上。昌化规定的田地数目是四百多顷,但一半沦陷于海中,赋税不到二千,而超额的田赋占到三之一,百姓十分困窘。元淳对超过的田赋做了考核,多次向上级官吏请示,请求免除超额的田赋,但无人理会此事。乾隆三年,元淳的儿子陶正靖做了御史,上疏把这件事报告了朝廷,最终得到皇上旨意,免除了这些超额的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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