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巩《刑赏论》原文及翻译
曾巩
原文:
《书》记皋陶①之说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释者曰:“刑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也!”夫有大罪者,其刑薄则不必当罪;有细功者,其赏厚则不必当功。然所以为忠厚之至者,何以论之?
夫圣人之治也,自闺门、乡党至于朝廷皆有教,以率天下之善,则有罪者易以寡也;自小者、近者至于远大皆有法,以成天下之务,则有功者易以众也。以圣神渊懿之德而为君于上,以道德修明之士而为其公卿百官于下,以上下交修而尽天下之谋虑,以公听并观而尽天下之情伪。当是之时,人之有罪与功也,为有司者推其本末以考其迹,核其虚实以审其情,然后告之于朝而加其罚、出其赏焉,则其于得失岂有不尽也哉?然及其罪丽②于罚、功丽于赏之可以疑也,以其君臣之材非不足于天下之智,以其谋虑非不通于天下之理,以其观听非不周于天下之故,以其有司非不尽于天下之明也。然有其智而不敢以为果有其通,与周与明而不敢以为察也。必曰罪疑矣而过刑,则无罪者不必免也;功疑矣而失赏,则有功者不必酬也。于是其刑之也,宁薄而不敢使之过;其赏之也,宁厚而不敢使之失。
夫先之以成教以率之矣,及其有罪也,而加恕如此焉;先之以成法以导之矣,及其不功也,而加隆如此焉。可谓尽其心以爱人,尽其道以待物矣,非忠厚之至则能然乎?皋陶以是称舜,舜以是治其天下。故刑不必察察③当其罪;赏不必予予当其功,而天下化其忠,服其厚焉。故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言圣人之德至于民者,不在乎其他也。
及周之治,亦为三宥三赦④之法,不敢果其疑,而至其政之成也,则忠厚之教行于牛羊而及于草木。汉文亦推是意以薄刑而其流也风俗亦归厚焉盖其行之有深浅而其见效有小大也如此《书》之意岂虚云乎哉?
(选自《曾巩集》)
【注】①皋陶(gāo yáo):舜帝时的一位贤臣,曾经被舜任命为掌管刑法的“理官”。②丽:施加。③察察:明辨,清楚。④三宥三赦:《周礼》中规定,一宥不识,二宥过失,三宥遗忘;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愚蠢。
译文:
《尚书》中记载皋陶的说法:“罪行轻重有可疑时,宁可从轻处置;功劳大小有可疑时,宁可从重奖赏。”解释的人(指孔安国)说:处罚有可疑时要从轻处罚,奖赏有可疑时要从重奖赏,这是赏罚忠厚的到极点啊!(但是)那些犯了大罪的人,如果处罚轻就不一定能与罪行相抵;那些功劳小的人,如果奖赏重就不一定能与功劳相称。然而为什么还要做到赏罚忠厚到极点,用什么来解释它呢?
圣人治理天下,从家庭、乡里到朝廷都有教化,来带领天下的善行,那么犯罪的人就会减少;从小事、身边的事以至国家大事都有法度,来完成天下的事业,那么立功的人就会增多。在上用圣神深邃美好的德行来做君主,在下用道德整饬清明的士人做公卿百官,君臣相互匡助来想尽天下的谋虑,通过多方面听取意见和观察事物来辨明天下事情的真假。在那个时候,人们有罪行和功劳时,官吏通过推究事情的原委来考察它的经过,通过核查事情的虚实来详知它的实情,然后把它禀告朝廷,加以惩罚、给予奖赏,那么对于功劳和过失还会有遗漏吗?然而当犯罪而加以惩罚,有功而加以奖赏时存在疑惑,凭借君臣的才能不是不足以拥有天下的智慧,凭借他们的谋虑不是不能通晓天下的道理,凭借他们的见闻不是不周知天下的故事,凭借他们官吏不是不能弄清天下的事情。然而拥有智慧却不敢认为已经真正的了解,能够详尽清楚地了解却不敢认为已经真正的洞察。一定会说,罪行有可疑而滥用刑罚,那么没有罪的人不一定能免于惩罚;功劳有可疑而没有奖赏,那么有功劳的人就不一定能得到酬报。因此,处罚的时候,宁可从轻处罚而不能处罚过重;奖赏的时候,宁可从重奖赏而不能错失奖赏。
古时施行教化来带领百姓,当他们有罪的时候,像这样宽恕他们;古时制定法度来引导百姓,当他们没有功劳的时候,像这样给以厚赏。可以说是尽力行善去爱护他们,尽力行道去接纳外物,不是忠厚到极点能这样吗?皋陶因此被舜称道,舜因此治理好天下。所以惩罚不一定要明察他的罪行;奖赏不一定要厚赏他的功劳,天下的百姓已经被他的忠心所教化,被他的仁厚所折服了。所以说:“与其错杀没有罪过的人,宁可犯不合常法的过失,不事杀戮的德行与民心相合。”圣人的品德施于百姓,不在于其他(而在于忠厚)啊。
到了周朝统治的时候,也制定了三宥三赦的法令,不敢决断有怀疑的事情,等到国家治理成功了,则忠直仁厚的教化推行到牛羊甚至草木。汉文帝也推行这一主张来减轻刑罚,随着它的推广,民风也回归仁厚了。推行的力度有轻重,而它的成效有大小,像这样的话,《尚书》中的观点难道是没有根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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